|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四终字第34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遂山,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鹏飞,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业,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惠玲,女,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遂山因与被上诉人蔡鹏飞、马庆业、原审被告赵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遂山及其与原审被告赵惠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雪民,被上诉人蔡鹏飞及其与被上诉人马庆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曹振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崔喜庆 审 判 员 赵庆祥 审 判 员 曹光辉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琨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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