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四终字第3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熊彬,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新民,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号。 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闫双华,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 上诉人熊彬因与被上诉人赵新民、原审被告闫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彬,被上诉人赵新民的委托代理人徐艳玲,原审被告闫双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崔喜庆 审 判 员 赵庆祥 审 判 员 曹光辉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琨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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