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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亚男、李冰、赵巧花与被上诉人孙卫卫、原审被告张丽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男,女,汉族,1990年1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冰,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巧花,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 以上三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男,女,汉族,1990年1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冰,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巧花,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卫卫,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丽萨,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张亚男、李冰、赵巧花因与被上诉人孙卫卫、原审被告张丽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亚男、李冰及其与赵巧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被上诉人孙卫卫的委托代理人殷玉晓,原审被告张丽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卫卫和被告张亚男于2013年农历6月份经媒人张兆红介绍认识,2013年8月15日双方订婚,原告孙卫卫给付李冰31000元作为与张亚男订婚的彩礼。2013年12月初二送好,原告孙卫卫给付赵巧花26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张亚男购买衣服)作为给张亚男送好的彩礼。双方协商一致在2013年12月初六宴请女方客人,初十在安徽举行结婚仪式,后因为双方发生矛盾,在初六没有宴请成张亚男一方的客人,当天晚上,原告孙卫卫的姐夫王全胜、媒人张兆红等与张亚男一方亲属协商一致,由王全胜给付李冰20000元钱作为张亚男同意继续举行婚礼的礼金,孙卫卫家又再次宴请张亚男一方的宾客后,双方于初十在安徽孙卫卫家乡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孙卫卫和张亚男一起回到舞阳,孙卫卫陪同张亚男一起到郑州市第二中医院进行了检查,双方从郑州回到舞阳后,张亚男一直在其娘家居住,期间张亚男及其家人于2014年1月17日在孙卫卫家中发生争执,并电话报警请求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孙卫卫和被告张亚男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孙卫卫及其家人给付赵巧花26000元、李冰31000元+20000元共计77000元作为孙卫卫与张亚男结婚的彩礼,被告张亚男、赵巧花、李冰收到孙卫卫的彩礼后,张亚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婚姻登记部门和孙卫卫登记结婚,因此,孙卫卫请求被告张亚男、赵巧花、李冰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张亚男已经与孙卫卫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的事实,张亚男等返还彩礼的金额应适当减少,具体数额以60000元为宜。原告请求四被告返还黄金饰品价值12800元,由于四被告不认可收到原告孙卫卫的黄金饰品,而孙卫卫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原告孙卫卫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冰辩称其不应当承担承担返还责任,一方面在庭审中已经查明李冰作为张亚男的姐夫确实收到了孙卫卫一方的彩礼51000元,赵巧花收到孙卫卫一方的彩礼26000元,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习俗,彩礼是男方家庭为达到男方与女方结婚目的而送给女方家庭的礼金,其承载的是一种家庭责任,因此,对于被告李冰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四被告辩称,张亚男一方已经把孙卫卫所送彩礼花费,因此,不应返还彩礼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亚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卫卫彩礼60000元。二、被告李冰对上列第一项中的5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巧花对上列第一项中的2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卫卫的其它诉讼请求。

张亚男、李冰、赵巧花上诉称:原审判决张亚男返还彩礼6万元错误,张亚男与孙卫卫自认识便共同居住生活,张亚男一直愿意与孙卫卫登记结婚,不存在毁约行为,但孙卫卫报假姓名及隐瞒年龄、故意不登记结婚,孙卫卫主张返还彩礼缺乏事实根据。张亚男收到彩礼后,把5万元用于二人结婚开支,还有2万明确是赠与,这部分均不应当返还。原审判决李冰、赵巧花对返还彩礼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孙卫卫给的彩礼最终都交给了孙卫卫,李冰、赵巧花没有占有亦没有处分彩礼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有被上诉人承担。

孙卫卫二审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上诉称张亚男与孙卫卫自认识后便共同居住生活不实,孙卫卫经人介绍与张亚男认识,张亚男由于自己身体状况,每次都拒绝与其居住。直到双方在安徽老家举行婚礼,当天下午张亚男就犯病了,之后为她求医和争执,一直未共同居住。上诉人未将彩礼用于结婚开支,结婚所有的开支包括女方宴请宾客等都是答辩人出资筹办的,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将5万元用于二人结婚开支。后来的2万元就是上诉人不答应在城里租房导致答辩人家人追加的彩礼,不是赠与性质。李冰和赵巧花应对彩礼承担连带责任,原审答辩人已经证实,上诉人索要的彩礼大都有其姐姐拍板定夺,姐夫李冰更是事实出面;彩礼都不是直接交给张亚男的,原审判决收受彩礼的李冰和赵巧花承担连带责任是对彩礼接收人的广义理解,更符合彩礼财产的归属,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丽萨二审答辩称: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张亚男返还孙卫卫彩礼6万元是否正确?2、原审判决李冰、赵巧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孙卫卫与张亚男经人介绍认识,孙卫卫及其家人给付彩礼77000元,张亚男、赵巧花、李冰收到孙卫卫的彩礼后,孙卫卫和张亚男并未去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因此孙卫卫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酌定返还6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张亚男、赵巧花、李冰上诉称“原审判决张亚男返还彩礼6万元错误”的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冰作为张亚男姐夫收到孙卫卫彩礼51000元,赵巧花作为张亚男母亲收到孙卫卫彩礼26000元,二人作为女方家庭成员,应当对彩礼予以返还。原审判决李冰对51000元彩礼及赵巧花对26000元彩礼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张亚男、赵巧花、李冰上诉称“原审判决李冰、赵巧花对返还彩礼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的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上诉人张亚男、张冰、赵巧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喜庆

                                             审  判  员   赵庆祥

                                             审  判  员   曹光辉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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