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30号 |
原告滑伟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李瑞,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沈丘县。 第三人河南省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伟生、李瑞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伟生、李瑞于2014年1月10日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伟生、李瑞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滑伟生、李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60元,减半收取19280元,由原告滑伟生、李瑞负担。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9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