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9-1号 |
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胡思哲,职务: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兴,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和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和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三、解除对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1200万元或者等额财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原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张国伟 审 判 员 杨安华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华姗姗
安法网11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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