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平民申字第10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根法,男,汉族,住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根法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桃英,女,汉族,住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郭根法、李小兰因与被申请人任桃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根法、李小兰申请再审称:任桃英述称于2013年4月1日放养群羊时,多只羊因吃了撒在路上的有毒玉米、苹果等导致死亡,但申请人仅仅在自己家的麦地里撒了拌有农药的玉米、苹果,并未撒在路上,与任桃英所述事发地点并不相同,因此,申请人认为群羊并未食用申请人撒在麦地里的玉米、苹果,任桃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羊死亡与申请人行为有何关系,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任桃英家的羊误吃有毒物品与申请人撒在麦地里玉米、苹果有关,显属缺乏证据支持,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日任桃英放养群羊,沿路走到郭根法、李小兰家耕种地段时,数只羊误吃被拌毒的玉米、苹果,不久致死,任桃英遂报警。公安部门出具的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调查笔录和事发现场照片说明了郭根法、李小兰在其麦地撒了拌有剧毒农药的玉米、苹果,任桃英家有6只羊中毒致死等事实。原审判决认为郭根法、李小兰为阻止自家麦苗被他人牲畜啃吃,在麦地投放拌有农药的玉米和苹果,危及周边生产生活安全,具有一定过错;任桃英放养群羊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使羊误吃了被拌毒的玉米和苹果,亦负有一定过错;结合现场情况认定双方过错行为造成了羊死亡的后果,并依据各自过错程度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郭根法、李小兰辩解羊并非吃了其麦地内有毒玉米、苹果导致中毒死亡,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郭根法、李小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根法、李小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峰 助理审判员 郭 滨 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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