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3150号 |
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智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殿波、苑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军生,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石玉娜,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任雨敏,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生、石玉娜、任雨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晓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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