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5548号 |
原告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张燕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陶长红,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长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晓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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