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534号 |
原告(反诉被告)焦丁治,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反诉原告)杨衡,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袁军房、王世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丁治诉被告杨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杨衡诉反诉被告焦丁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杨衡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杨衡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六百一十三元,由反诉原告杨衡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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