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奇发、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某轿车在郑州市桐柏路与西站路交叉口东南角萧记饭店门口倒车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付某某血醇含量为134.28mg/100ml。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付某某已经赔偿王某某17000元,已取得王某某、张某某的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的血醇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年龄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司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海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周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