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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遂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252号 罪犯张遂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濮区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252号
罪犯张遂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濮区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遂杰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7月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07年12月18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遂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遂杰于1999年4、5月间,张遂杰、魏彦军、孙长顺以“濮阳市中原物资供应处”“吴航”的名义先后骗取金刚石锉刀、洗涤剂等价值484350余元。1999年9月10日,张遂杰、孙长顺、魏彦军伙同薛肇乾等人使用化名以“中原粮油供应处”的名义同长春市植物油厂签订购销合同,骗取6000瓶价值33万元的豆油,以金额为34万元的假银行汇票付款。案发后追回454件豆油。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遂杰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罪犯张遂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遂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遂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峰
代理审判员  李瑞增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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