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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47号 原告王永梅,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永,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森森,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根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梅与被告李森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梅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240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王永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