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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吴仕春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7
摘要: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通知》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扩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既是对一段时期以来民间融资创新成果的巩固,又是因势利导、积极主动的司法为民便民之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共八条,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

  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必然体现为产权平等、高效公开、依法有序的发展状态。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我国社会中具有投资意向和需求的民间资本总量逐年递增。民间投资已经成为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但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以来,民间投资在参与市场经济时依然面临一些看不见的障碍和困难。从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角度看,民间投资就面临着如下障碍:一是法律身份的隐性不平等。民间投资在面对国有资本特别是垄断国有经济主体时,企业法人这种单纯的法律拟制身份资格难以抵御国有经济中巨大的公权力影响因素,导致民间投资在事实上难以取得基于法律平等地位上的平等待遇。二是投资运营的潜在不稳定。虽然基于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法的契约稳定精神以及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制度都将保护投资行为及回报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作为其重要的立法主旨,但在实践中,民间投资却可能因公权力运行内容的改变而失去投资经营的稳定状态。比如与政府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合同,却因城建规划的改变而无法继续履行甚至解除。三是法治保障的有差别对待。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司法裁判的不统一以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民间投资在急需法治保障时可能难以得到国家司法权的平等保护,导致民间投资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恶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一以贯之的态度,不断优化民间投资参与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2014年12月24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此次《通知》的制定发布,是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间投资、通过审判权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环境的最新成果,在承续先前相关举措法治影响力的同时,又具有十分鲜明的自身特色。

  一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坚定强调民间投资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通知》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诉讼主体身份的“先天不足”曾经是困扰民间投资得到公正法治保障的一大障碍。此次《通知》在诉讼地位、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三个重要环节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实质上体现了对“先天弱势”的民间投资的特殊司法保护,为其更好地依法维权、增强其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获得感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从契约自治的角度坚决维护民间投资的平等法律参与角色。《通知》要求,准确认定合同的效力,正确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契约自治是民商法治的核心理念。项目不稳定、预期不明朗曾经是民间投资在参与市场经济时面临的大问题。特别是在参与政府主导的基建类投资项目过程中,时常面临着因规划变动等公权力因素导致的契约废止,对民间投资的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此次《通知》将合同效力和责任划分作为保护民间投资的切入点,必将有效保障民间投资的安全。

  三是通过开源节流的思路有效增强民间投资的法律参与话语权。《通知》要求,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扩展融资渠道,是谓“开源”。降低用工成本,是谓“节流”。开源节流的思路,正是此次《通知》的一大亮点。长久以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企业用工成本逐年上升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民间资本参与市场经济的质量和效率。《通知》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扩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既是对一段时期以来民间融资创新成果的巩固,又是因势利导、积极主动的司法为民便民之举。

  此次《通知》的发布,侧重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规范,进一步提升各级人民法院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灵活运用指导性意见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探索新成果,必将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发挥出特殊贡献。

责任编辑:吴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