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反“炒信”要形成整体合力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许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7
摘要:反“炒信”要形成整体合力
  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就“双11”电商信用建设有关情况举行了发布会。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电商平台共同发起反“炒信”(利用各种手法进行涉嫌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等行为)行动。该行动对失信主体的处罚非常明确具体,根据情况,平台可实施屏蔽删除失信主体账号,限制入驻平台、限制推广等措施,更甚者可删除其社交媒体账号(10月26日中国新闻网)。

  刷单“炒信”营造的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物,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公信力,更扰乱了正常的电商经营秩序。此次政府职能部门和电商平台、快递企业等联手,共同发起反“炒信”行动,让不少消费者对即将到来的“双11”多添了几分期待与信任。

  刷单“炒信”是伴随着电商发展逐步“壮大”起来的,已经成为阻碍电商健康发展的“毒瘤”,到了必须摘除的时候。从国家层面而言,反“炒信”的相关规定已经逐步建立健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可在电商经营过程中,“炒信”依然屡见不鲜,并演变出了成熟的“炒信”非法利益链条,有的大学生甚至把“炒信”当成了创业之路,完全不知道自己“炒信”行为的违法严重性。前不久,有媒体曝出安徽铜陵市公安局抓获一利用网络刷单为客户提供虚假业绩牟利的犯罪团伙,12名涉案人员均为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不到一年时间就非法获利近百万元。这些人的“炒信”情节,已经触犯了“两高”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创业”成犯罪,这几名大学生被抓给不少人敲响了“炒信”的警钟。

  反“炒信”要见实效,就得下功夫、形成整体合力。众多的责任主体,谁为主、谁为辅、谁担负何种查处职责,都应有明确的要求。怎么处罚“炒信”行为已经不是难题,难点在于怎么查实、由谁负责查实“炒信”行为,怎么查实是大数据时代工作能力的考验,由谁查实则是对责任主体的明确。企业间建立反“炒信”信息共享机制,只是围剿“炒信”的第一步,这是企业自身发展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应成为其必须担负的法定职责。职能部门更不可能坐等观望,让虚假交易卖家显现、使其遭受失信的代价,不只是“双11”前要做的事,更应成为维护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常态化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