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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民间金融乱象禁不如疏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文彬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2
摘要:治理民间金融乱象禁不如疏
  治理民间金融乱象不如疏,关键在做。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多措并举,促使民间金融逐步规范化、法治化。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融资带来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然而,P2P跑路、担保融资公司倒闭等事件却时有发生,令投资人不寒而栗。近日,轰动全国的“e租宝系列案”22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再次为世人敲响警钟。

  民间金融乱象导致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案件定性难。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按照集资诈骗等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界限不十分明确,导致案件定性难。二是法律适用难。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定罪标准过低,又因其所设定的条件为选择关系,具备一项条件便可构成犯罪,导致罪名适用扩大。三是调查取证难。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表面上符合法律逻辑,但事实上收集证据难。四是化解信访难。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情绪反应激烈,迫切希望政府追回损失,信访事件如影随形,给案件审判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五是追赃退赃难。被告人因无法偿还到期本息而案发,并且被告人的不动产有的设定了担保物权,有的案发时早已转移财产,有的部分资金系用于支付高息,导致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锐减。

  治理民间金融乱象禁不如疏,理由如下:一是保护正常民间借贷之需要。司法机关不能将罪名适用扩大化,罪与非罪界定的区分标准应当明确,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同时具有货币资本经营等行为时,才能认定为犯罪。二是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之需要。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罪数额应当加以区分,允许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入罪定罪标准。三是统一法律适用之需要。判断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发生犯意转化,须统一制定可操作性指导性意见,依据被告人是否存在集资后有挥霍行为,初期还款状况与后续还款状况等表现来综合判断。四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之需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涉诉信访的关系,政法委可牵头并协调公、检、法及相关信访部门做好被害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把信访问题纳入到法制轨道,妥善化解信访压力。五是保障被害人利益之需要。赔赃问题直接关系社会效果,不能机械处理,对于被告人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企业亏损造成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损失较小,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时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充分调动被告人退赃积极性。

责任编辑: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