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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功能的两个维度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8
摘要: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发展与法治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功能的两个基本维度。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对权力的司法监督,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发展与法治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功能两个基本维度。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对权力的司法监督,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这一论述对司法功能进行了科学定位,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规律和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发展与法治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功能的两个基本维度。只有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才能推动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解决纠纷走向维护正义、从社会控制走向国家治理,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保障权利是发展与法治的基本价值,也是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

  公民信仰法治、信任司法,正是因为司法能够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保障权利的程度决定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也决定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一论述将加强对权利的司法保障提升到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政治高度认识,明确表明,使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是衡量审判工作质效的根本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而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由此可见,“最后一道防线”不是抽象的,是对具体权利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说到底是对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期待。党的十八大以来,完善司法责任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通过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使对权利的司法保障有了可靠的体制和责任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救济制度是否完备、权利救济渠道是否畅通决定了权利保护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立案登记制改革贯穿了权利平等的原则,促进了对公民诉权的保障。诉权既是救济权利,又是程序权利,是公民通过诉讼活动获得司法保障的重要人权。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既要保障公民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又要通过公正裁判确认和保障权利,使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司法保护。

  二、完善对权力的司法监督,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权力先天就具有扩张性,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就极容易对公民权利构成一种“合法的侵犯”。马克思在《一八四四年的英格兰银行法》一文中指出,“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司法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加强司法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是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渠道。有学者指出,“法院应具备的权力制约功能长期被削弱,公权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却得不到司法救济与保护,必将导致相对人寻找司法途径以外的方式进行救济,这将给社会带来危险和危害。”

  司法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制衡的机制,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来保障人权、实现实体权利,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有效路径。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制约行政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这一举措对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也有利于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长期以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不畅,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或不作为的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纠正,依法行政水平难以提高。有学者指出,“立法机关或许制定不公正的法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然而,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廉洁的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立法不公以及行政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都会得到相当的抑制和矫正。”

  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力在监督制约其他权力的同时,自身也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并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将司法权力置于严格监督制约之下,是发挥其公权制约功能的前提和保证。让监督权力的权力受到更加严密的监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一方面,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也加强了司法权对侦查权、检察权的制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上发生腐败问题,既是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也是对介入司法的外部权力的限制。

  支持司法、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创造公正司法环境是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目标。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就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划清了党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边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改革措施突出了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属性,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干扰。

  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权利的手段和保障,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界限。有学者认为,所有的法律现象归根到底都可以看作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权利的充分实现和权力的理性规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只有在权力制约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下,公民权利才会得到切实保障。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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