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欠赌债相约自杀致女友死亡(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本案中洪某与赵某相约自杀,洪某明知一氧化碳中毒可致人死亡的后果,仍主动实施了密闭烧炭的行为,其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

  本案中洪某与赵某相约自杀,洪某明知一氧化碳中毒可致人死亡的后果,仍主动实施了密闭烧炭的行为,其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首先,洪某提供安眠药,用胶带纸将门窗密封,点燃炭盆置于卧室,其行为不仅为被害人自杀提供了条件、实施了帮助,而且已经形成明确、具体的杀害行为。其次,被害人系饮酒后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与洪某的上述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再次,洪某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国宪法、法律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作为公民个体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个体不得自由处分与让渡。生命权并非被害人有处分权限的个人法益,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成为杀人犯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本案中,虽然被害人系在自愿情形下由洪某实施杀害行为,但洪某所侵害的生命权已经超出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不能以此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