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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公司因与刘广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海,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任树芬,刘广海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天宇建筑安装有限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海,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任树芬,刘广海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天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淮,该公司经理。
天宇公司因与刘广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广海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广海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购买房屋面积增大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应承担多出的房屋面积款。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后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被申请人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交付房屋,刘广海已实际入住。虽然天宇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但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天宇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双方合同约定的180平方米多出14.5平方米的违约行为使刘广海成为利益获得者,但是这种利益的取得是因被申请人的违约造成的,原二审本着公平原则,对14.5平方米超面积工程款7975元改判酌定申请人刘广海支付4000元,符合本案事实情况。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刘广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广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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