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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文中与被告李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902号 原告卢文中。 被告李晓磊。 原告卢文中与被告李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文中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902号
原告卢文中。
被告李晓磊。
原告卢文中与被告李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文中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刘继华于2014年9月19日在本院新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卢文中与被告李晓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文中诉称:2012年9月5日、2013年5月9日,被告李晓磊前后两次从原告卢文中处拉走汽油价值分别为73752元和8600元,合计82352元,有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催要欠款,原告花去交通费、食宿费1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油款82352元及利息106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晓磊辩称:因为汽油出现了质量问题,该油款我没有收回来,客户要求直接与原告解决这个事。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卢文中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卢文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李晓磊于2012年9月5日欠原告油款73752元,于2013年5月9日欠原告卢文中油款8600元,共计欠原告油款82352元未支付的事实。
被告李晓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李晓磊对原告卢文中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欠条是被告写的不错,8600元的欠条是2012年5月9日写的,该款至今未付的理由是油出现了质量问题,客户没有给钱,客户要求直接找老板,也就是原告来处理这个事。经本院审查,原告卢文中提交的证据1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纳,且原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被告李晓磊以油出现了质量问题,客户没有给钱,客户要求直接与原告来处理这个事的质证意见,因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该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5日、2013年5月9日,被告李晓磊前后两次从原告卢文中处分别拉走价值为73752元和8600元的汽油,合计82352元,并分别出具有欠条。经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被告李晓磊分两次拉走原告价值82352元的汽油,并出具有欠条,理应及时全额支付货款,但该款被告以原告汽油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至今未付,但就该主张,被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加以印证,故原告卢文中要求被告李晓磊支付汽油款823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卢文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600的诉讼请求,因欠条没有约定利息,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食宿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文中汽油款82352元。
二、驳回原告卢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被告李晓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詹 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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