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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小龙诉陈雪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2252号 原告孟小龙,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忠民,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雪娇,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小龙诉被告陈雪娇离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2252号
原告孟小龙,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忠民,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雪娇,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小龙诉被告陈雪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9日经长葛市石象卫生院超声诊断被告早孕,后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农历3月16日)在长葛市妇幼保健院做了流产手术。原告于2014年8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于被告中止妊娠后不到4个月即起诉要求与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受理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小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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