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孙久鹏,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新习联社。 负责人:李中华,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振松,该信用社员工。 上诉人孙九鹏与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新习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华法民金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孙久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孙久鹏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新习联社委托代理人董振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金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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