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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与张东梁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51号 原告张娟,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东梁,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51号

原告张娟,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东梁,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张东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另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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