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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丽与杨永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78-1号 原告张秋丽,女,1980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莉,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瑞,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78-1号

原告张秋丽,女,1980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莉,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瑞,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丽诉被告杨永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丽于2014年11月13日以原告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另39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匡鹿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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