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78-1号 原告张秋丽,女,1980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莉,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瑞,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丽诉被告杨永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丽于2014年11月13日以原告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另39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匡鹿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