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绪、许瑞锋,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宜国,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宜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匡鹿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