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保才与郑州铝城炭素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吴保才,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铝城炭素厂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君理,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上民一初字第187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吴保才,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铝城炭素厂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君理,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上民一初字第187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郑州铝城炭素厂劳动服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铝城炭素厂劳动服务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铝城炭素厂劳动服务公司的银行存款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鸿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