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鹏臻与王朋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16号 原告李鹏臻,男,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花,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 被告王朋举,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16号

原告李鹏臻,男,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花,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

被告王朋举,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臻诉被告王朋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鹏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鹏臻负担,另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鹏臻。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