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568号 原告胡泊,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海东、王蔓,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冬冬,男,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成继飞,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泊诉被告崔冬冬、成继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及对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