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56号 原告郑某甲,女,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