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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伟诉赵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贾永伟,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扶沟县城关镇吉祥路北段西侧莲花新村2幢4单元1层东。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亮,男,汉族,1987年9月6日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贾永伟,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扶沟县城关镇吉祥路北段西侧莲花新村2幢4单元1层东。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亮,男,汉族,1987年9月6日生,住扶沟县韭园镇湾赵行政村湾赵村。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韭园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贾永伟诉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永伟委托代理人韩红伟及赵亮委托代理人齐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永伟诉称:2013年3月24日赵亮因急需资金,向我借款8万元,约定2013年4月24日返还该借款,赵亮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赵亮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该笔借款,赵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赵亮返还借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赵亮承担。
赵亮代理人辩称:赵亮和贾永伟不相识,双方不具有相对性,贾永伟无诉权,贾永伟和赵亮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笔债权是赌债所产生,不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赵亮向贾永伟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整,期限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结款方式为现金。借款人赵亮,担保人高红超2013年3月24日。
上述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贾永伟提供的借条,载明了借款人及借款期限,该债权凭证合法有效,因此对于贾永伟要求赵亮返还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亮代理人辩称该笔债务是赌博时产生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债权系赌债产生,不能对抗原告提交的借条效力,故对于赵亮代理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永伟借款本金8万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赵亮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亚东
审判员  张永强
陪审员  李天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凯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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