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红、郭光领、郭琴申请执行陈培政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三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培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红、郭光领、郭琴丧葬费15151.5元、被抚养人郭光领生活费28079.68元、被抚养人郭琴生活费30239.65元,共计73470.83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小红、郭光领、郭琴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培政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本院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中有存款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培政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李小红同意,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