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婉凤,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担保人孙正富,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婉凤与被执行人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胜不能履行本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孙正富自愿以其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豫SL8888“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第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孙正富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号牌号码豫SL8888,车架号WDDNG56X08A240826,发动机号27296530971140)。该车辆及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手续等有关车辆档案资料一并交付至本院保管。 二、在扣押期间,不得擅自使用、转让、贬损、毁坏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擅自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扣押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