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再申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班某某,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潘某甲,男,200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潘某乙,女,200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理人班某某,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潘某甲、潘某乙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甲,男,201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乙,女,201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常,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建琪 审判员 刘轩华 审判员 崔建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