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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冯高成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高成,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双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涛,执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高成,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双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涛,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冯高成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高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查明案件事实,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冯高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高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