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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爱民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4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爱民,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路福臣,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李新年,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4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爱民,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路福臣,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李新年,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及李新年的辩护人李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7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崔家桥乡和邵庄村杨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的方式,从过道内,盗出一辆福田一星牌电动三轮车,回到村里后,路福臣要了这辆电动三轮车,二、三天后,路福臣骑这辆电动三轮车去奇务路口换锁时,被派出所将车扣押。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福田一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320元。此电动车已退还给杨某甲。
2、2013年5月31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三轮,到高庄乡镇东头常某甲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院子里小棚子内盗走十二、三包籽棉和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由于车上装不下,将两包籽棉扔在常某甲家门口,从村子里出来后,崔爱民将被盗电动车上的电瓶卸下,把电动车扔到了麦地里,回家后,李新年、路福臣将棉花卖了,赃款三人均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529元,籽棉4000元。
3、2013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到高庄乡将台村,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这个村路某甲家中,共同盗窃一辆飞豹牌电动三轮。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飞豹牌电动三轮价值2919元。
4、2013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到高庄乡将台村冯某甲家中,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共同盗窃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12元。
5、2013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到高庄乡将台屯贾某甲家中,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共同盗窃一辆金盾牌电动三轮。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由于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6、2013年5月5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到白壁镇四高村李某甲家中,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共同盗窃一辆奥立克牌电动三轮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立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485元。
7、2013年5月22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到白壁镇郭盆村洪某甲家中,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共同盗窃一辆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980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655元。
8、2013年5月2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到白壁镇梁固村侯某甲家中,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共同盗窃一辆奥斯牌电动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1420元。
9、2013年5月20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车到白壁镇东柴村程某甲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高仕牌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高仕牌电动车价值824元。此电动车已退还给程某甲。
10、2013年5月20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车到白壁镇东柴村魏某甲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真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真爱牌电动车价值1024元。此电动车已退还给魏某甲。
11、2013年6月5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崔家桥郜庄村郜某甲家,将下水道撬了一个洞,进入到院子里,从院子里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从过道内抬走10袋化肥,回到村里后,路福臣要了电动三轮车卖了废品,化肥三人分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康尔斯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939元,被盗化肥价值1150元。
12、2013年4月7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崔家桥乡宋村屯村王某甲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帅霞牌电动三轮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帅霞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848元.
13、2013年3月21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崔家桥乡赵某甲村张某丁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袋尿素、一台新飞冰箱、两条棉被,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以上物品型号不祥,均无法作价。
14、2013年1月5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北郭乡杨北郭村赵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过道内盗走三辆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106元、奥斯牌电动车价值1412元、比德文电动车价值1654元。
15、2013年4月2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北郭乡武庄村朱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家中盗走一辆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普利司通牌电动车价值2256元。
16、2013年3月25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北郭乡武庄村侯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家中盗走一辆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3255元。
17、2012年12月6日夜里,被告人李新年、崔爱民、路某丙(另案处理)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北郭乡李北郭村宋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家中盗走一辆捷马牌电动车、英克莱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一辆飞鸽电动三轮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捷马牌电动车价值1046元、英克莱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110元、飞鸽电动三轮车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18、2013年6月19日夜,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吕村镇王中尚村王某乙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院子里共同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两块电动车电瓶,路福臣和李新年分了一块电瓶,崔爱民要了电动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比德文牌电动车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被盗电动车电瓶两组价值220元。
19、2013年3月12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吕村镇西洋凡村耿洋凡大队(刘洋凡村)西南后头刘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过道内盗窃化肥6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甲家被盗安阳尿素6袋,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被盗肥料已退还刘某甲一袋。
20、2013年3月12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吕村镇铁炉村东南后头姜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院子里盗窃一辆电动车,从过道内抬走三袋尿素。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姜某甲家被盗英克莱C1电动车价值1400元,三袋尿素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21、2013年6月18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伍庄村冯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的方式,从过道内,共同盗窃小麦30多袋,大约3000余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3300元。
22、2013年3月24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后刺头村张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的方式,从过道内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回家后,崔爱民、李新年每人要了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甲家中被盗大中华电动车价值1084元、高仕电动车价值760元。
23、2013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两人骑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贺庄村杜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的方式,从配房内,共同盗窃一台小风扇、一台水泵、一袋面粉、一个煤气罐、一个煤气灶,回到村里后,路福臣要了一台水泵,其他崔爱民要了。由于杜某乙家中被盗窃小风扇、水泵、面粉、煤气罐、煤气灶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24、2013年5月10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李新年的摩托车,到辛村乡秦太保村秦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的方式,从过道内,盗窃一辆摩托三轮车,车上装有皮门帘等物品,从院子里盗窃一辆电动车回到家后,摩托车三轮车路福臣要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三轮车价值4698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040元,摩托三轮车已退还给受害人秦某甲。
25、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临漳县柳园镇李小庙村杨某乙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在院子里,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和25、6袋小麦,大约2500斤,回到家后,崔爱民要了电动车,小麦路福臣卖了,钱三人分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2750元、奥斯电动车价值1556元。
26、2013年6月15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本村路某丙(另案处理)、崔爱民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临漳县柳园镇胡口村胡某甲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院子里,盗窃摩托三轮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及三袋化肥,回到村里后,崔爱民要了汽油三轮,路某丙要了电动自行车,路福臣要了化肥.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运牌摩托三轮车价值4180元、小鸟牌电动车价值1700元、云梦山牌复合肥价值360元。被盗摩托三轮车及三袋云梦山牌复合肥已退还给受害人胡某甲。
27、2013年6月13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两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在河北省柳园镇胡口村胡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院子里盗窃了八、九袋小麦,大约550kg,回到村里后,路福臣将小麦卖了,钱分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1210元。
28、2013年5月19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河北省柳园镇五龙庙西边的刘村张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976元。
29、2013年5月19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河北省柳园镇五龙庙西边的刘村张某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澳柯玛牌电动车价值638元。
30、2013年5月19日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河北省柳园镇五龙庙西边的刘村刘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赛利特电动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赛利特电动车价值1429元。
31、2013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路福臣和本村路某丙(另案处理)、崔爱民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临漳县柳园镇辛村袁某甲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院子里,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八、九袋小麦(大约九百斤)、一个小水泵、一部分药品、及抽屉内二百元左右的零钱,回到家后,电动三轮车、小水泵路福臣要了,小麦路福臣卖了,其他的分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990元,水泵、部分药品、福田欧星电动三轮车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被盗小水泵已退还袁某甲。
综上,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共同或与他人共同参与的31起盗窃案,能作价的被盗物品经安阳县价格中心鉴定,金额共计66735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各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被盗证明、户籍证明,书证、鉴定结论、相关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爱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爱民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第1、7、12、13、14、15、16、17、19、20、25起盗窃事实有异议,辩称以上11起盗窃均未参与,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路福臣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第7、12、13、15、16、28、29、30起盗窃事实有异议,辩称以上8起盗窃均未参与,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新年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第7起盗窃事实有异议,辩称第7起盗窃未参与,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新年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新年认罪态度较好,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伙同路某丙(另案处理),连续多次以翻墙入院的方式在崔家桥乡、高庄乡、白璧镇、北郭乡、吕村镇、永和乡、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等地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崔爱民入户盗窃27次,涉案价值共计57589元;被告人路福臣入户盗窃26次,涉案价值共计56433元;被告人李新年入户盗窃23次,涉案价值共计49149元。所盗财物被告人作价后予以均分。
另查明,被告人崔爱民于2007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于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路福臣于2002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又查明,2013年4月8安阳县公安局对杨某甲被盗案立案后,经查,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有作案嫌疑;被告人崔爱民被依法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盗窃路某甲等二十二起案件事实。被告人路福臣被依法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盗窃秦某甲等十四起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新年被依法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盗窃路某甲等十七起案件事实。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4月7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崔家桥乡和邵庄村杨某甲家,翻墙进入院内打开街门,从过道内盗出一辆福田一星牌电动三轮车。路福臣骑该电动三轮车换锁时,被派出所将车扣押。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福田一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320元。案发后此电动车已退还给杨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崔家桥乡和邵庄村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入院内打开街门,从院内推出一辆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估价650元,路福臣把车要了,分别给其和崔爱民200元钱。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路福臣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崔家桥和邵庄村,从一户人家过道内,通过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路福臣将电动三轮车要了。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崔家桥乡和邵庄村,通过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的方式,从这户人家过道内,推出一辆电动三轮车,其要了电动三轮车,其骑电动三轮车换锁时,被派出所将车扣押。
(二)被害人杨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4月8早上6时许,发现放在过道内的一辆福田一星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被盗,街门开着。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福田一星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320元。
二、2013年5月31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高庄乡镇东头常某甲家,翻墙进入院内,盗窃籽棉500公斤和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529元,籽棉4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崔爱民骑摩托三轮车转到高庄乡小寒村一户人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这户人家盗窃籽棉十一、二包,棉花卖后,每人分了五、六百元钱。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初,其和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高庄乡将台西边一个村,其和路福臣跳进一户人家院内打开大门,从院内西边一个棚子盗窃几包棉花,棉花卖后每人分了三、四百元钱。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高庄乡镇东头村中一户人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这户人家院子盗走八九包籽棉和一辆电动自行车。
(二)、被害人常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1日早上起床后发现院门开着,街门外有两包棉花,经查看,发现院内放的十三包棉花约1000斤和蓝色奥斯牌电动车不见了。
(三)、1、电动车销售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奥斯电动车一辆,价值529元;籽棉500Kg,价值4000元。
三、2013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高庄乡将台村,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路某甲家飞豹牌电动三轮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飞豹牌电动三轮价值2919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初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崔爱民骑摩托三轮车转到高庄乡将台村一户人家,盗窃一辆二轮电动车。后三人又到一户人家,通过翻墙入院的街方式打开街门,从这户人家院子里推出一辆电动三轮车。我随后三人又转到另一户人家,通过跳墙,从这户人家盗窃一轮电动三轮车。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路福臣骑摩托三轮车到高庄乡将台村一户人家,路福臣和李新年跳进去后打开大门,把电动车推出来。后来又转到村南边一户人家,路福臣跳到院内打开大门,盗窃一电动三轮车。然后又到一户人家,路福臣跳进院内,盗走一辆电动三轮车。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初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高庄乡将台村,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分别从这个村三户人家中,共盗窃两辆电动三轮、一辆电动自行车。
(二)被害人路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5日早上起床后发现放街门开着,过道内放的飞豹牌墨绿色电动三轮车被盗。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飞豹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919元。
四、2013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高庄乡将台村冯某甲家中,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12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三被告人均在供述起诉的第3起犯罪事实中同时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二)被害人冯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5日早上起床后,发现街门开着,过道里的白色奥斯牌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奥斯电动车一辆,价值1512元。
五、2013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高庄乡将台村屯贾某甲家中,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金盾牌电动三轮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由于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三被告人均在供述起诉的第3起犯罪事实中同时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二)、被害人贾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5日早上,起床后发现院里绿色金盾电动三轮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金盾电动车一辆,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六、2013年5月5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白壁镇四高村李某甲家中,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奥立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立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485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路福臣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白壁镇四高村东头路北一户人家,其跳到院内打开院门把一辆灰色电动三轮车偷走。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骑摩托车转到白壁镇四高村东头一户人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这家院里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
3、被告人李新年在公安阶段对该起不供,庭审时无异议。
(二)、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6早上发现街门开着,院里的奥立克牌电动三轮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奥立克电动车一辆,价值1485元。
七、2013年5月2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白壁镇梁固村侯某甲家中,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奥斯牌电动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142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5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转到白壁镇杜固村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到院里打开街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崔爱民一块儿到白壁镇梁固村的一户人家,其跳进院内打开大门盗窃一辆电动车。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白壁镇梁固村一户人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二)被害人侯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3日早上,发现家院里的粉色奥斯牌电动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奥斯电动车一辆,价值1420元。
八、2013年5月20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车到白壁镇东柴村程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高仕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高仕牌电动车价值824元。案发后此电动车已退还给程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白壁镇东柴村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到那户人家院里,打开街门,三人盗窃电动车一辆,后又转到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到院里打开街门,从这家院子里盗窃一辆电动车。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路福臣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东柴村,分别在两家过道内偷走两辆电动自行车。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骑摩托车转到白壁镇柴村,在村里转了两家,从这两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分别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二)被害人程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21日早上,发现过道内停放的桃红色高仕牌电动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高仕电动车一辆,价值824元。
九、2013年5月20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车到白壁镇东柴村魏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真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真爱牌电动车价值1024元。案发后此电动车已退还给魏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三被告人均在供述起诉的第9起犯罪事实时同时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二)被害人魏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21早上发现过道内停放的真爱牌白色电动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真爱电动车一辆,价值1024元。
十、2013年6月5日夜里,被告人李新年、路福臣、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崔家桥郜庄村郜某甲家,将下水道撬开一个洞,进入到院子里,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化肥10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康尔斯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939元,被盗化肥价值115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崔爱民三人驾车转到崔家桥乡郜庄村一户人家,通过跳墙打开街门的方式,从这家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及九袋化肥。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路福臣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崔家桥郜庄村一户人家,由于院墙较高,将这家的下水道撬开一个洞,进到院子里,从过道内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十袋化肥。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崔家桥郜庄村,在村西头路南一户人家,将这家的下水道,撬开一个洞,进到院子里,从院子里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10袋化肥。
(二)被害人郜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6日早上,发现电动三轮车一辆、十袋化肥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康尔斯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939元;腾生牌肥料10袋,价值1150元。
十一、2013年4月7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崔家桥乡宋村屯村王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帅霞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帅霞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848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4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驾车转到崔家桥乡宋村屯村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入院子打开街门,从这户人家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路福臣到崔家桥宋村屯村,通过翻墙入户的方式,共同盗窃一辆电动车。
(二)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4月8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过道内一辆绿色帅霞牌电动三轮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帅霞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848元。
十二、2013年1月5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北郭乡杨北郭村赵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106元、奥斯牌电动车价值1412元、比德文电动车价值1654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春天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个人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北郭乡杨北郭村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到院子打开街门,盗窃两辆电动车。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春天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北郭乡杨北郭村一户人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这户人家盗走二辆电动自行车。
(二)、被害人赵某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1月6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放在院里的红色雅迪电动自行车、粉配白比德文电动车、黑配白色奥斯牌电动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1106元;奥斯电动车一辆,价值1412元;比德文电动车一辆,价值1654元。
十三、2012年12月6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李新年、路某丙(另案处理)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北郭乡李北郭村宋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家中盗窃捷马牌电动车一辆、英克莱牌电动车电瓶一组、飞鸽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捷马牌电动车价值1046元、英克莱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110元、飞鸽电动三轮车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夜里,其和路某丙、崔爱民三人驾驶摩托车转到北郭乡李北郭村一户人家,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
2、同案犯路某丙供述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车转到北郭乡李北郭村西头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入院里打开街门,从该户人家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三轮车。
(二)、被害人宋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2年12月7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一辆捷马电动车、英克莱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一辆飞鸽电动三轮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飞鸽电动三轮车一辆,型号不祥,无法作价;捷马电动车一辆,价值1046元;天能电池一组,价值110元。
十四、2013年6月19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吕村镇王中尚村王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从院子里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和电动车电瓶两块。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比德文牌电动车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被盗电动车电瓶两组价值22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吕村镇王中尚村一户人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两块电瓶。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路福臣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吕村镇王中尚村一户人家,其跳到院内打开门,偷走一辆电动车,两块电动车电瓶,我抓到了电动车,我给他们两个人每人一百五十元钱,他们两个人每人得一块电瓶。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19日夜,其和崔爱民、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吕村镇王中尚村一户人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从这户人家院子里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两块电动车电瓶。
(二)、被害人王某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20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停放在过道内的一辆比德文黄色电动自行车和另两辆电动车上的电瓶被盗。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型号不祥无法作价;天能电池两组,价值220元。
十五、2013年3月11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吕村镇刘洋凡村刘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化肥6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尿素6袋,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被盗肥料已退还刘某甲一袋。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春天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吕村镇孙洋凡村一户人家,通过跳墙打开街门的方式,盗窃四袋肥料。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从刘洋凡村出来后,转到吕村镇铁炉村一户人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车、三袋尿素。
(二)、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3月中旬一天早上,起床后发现存放在家过道内的六袋肥料被盗。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安阳尿素6袋,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十六、2013年3月11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吕村镇铁炉村姜某甲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英克莱电动车一辆,尿素三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英克莱电动车价值1400元,三袋尿素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春天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吕村镇铁炉村一户人家,通过跳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起诉的第19起犯罪事实时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二)被害人姜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3月12日早上,发现停放在院内的水兰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和过道内的三袋化肥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英克莱车一辆,价值1400元;尿素3袋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十七、2013年6月18日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伍庄村冯某乙家,通过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的方式,盗窃小麦30多袋,约3000余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33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伍庄村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到院内打开街门,三人盗窃小麦十八九袋。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到永和乡伍庄村一户人家,其跳进院内打开街门,盗窃一、二十袋小麦。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伍庄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打开街门,共同盗窃小麦20多袋。
(二)、被害人冯某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19日6时许,发现街门开着,过道内约3000余斤小麦被盗。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小麦1500Kg,价值3300元。
十八、2013年3月24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后刺头村张某甲家,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中华电动车价值1084元、高仕电动车价值76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其和李新年、路福臣到永和乡后刺头村一家,跳墙进入院里打开街门,盗窃一辆黑色电动车。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三轮车,转到永和乡后刺头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
3、被告人李新年侦查阶段对该起不予供述,开庭时无异议。
(二)、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3月25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过道内一辆高仕牌蓝色电动车,一辆大中华牌深蓝色电动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大中华电动车一辆价值1084元;高仕电动车一辆,价值760元
十九、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两人骑摩托三轮车,到永和乡贺庄村杜某甲家,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盗窃小风扇一台、水泵一台、面粉一袋、煤气罐一个、煤气灶一个。由于杜某乙家中被盗小风扇、水泵、面粉、煤气罐、煤气灶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到永和乡贺庄村一户人家,其跳到院内打开大门,盗窃一台水泵、一袋面粉、一个煤气瓶、一个煤气灶、一台小电扇。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骑摩托三轮车,转到永和乡贺庄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盗窃一台小风扇、一台水泵、一袋面粉、一个煤气罐、一个煤气灶。
(二)、被害人杜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早上,发现电瓶、煤气灶、煤气罐、一袋面粉、一个潜水泵被盗。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窃小风扇、水泵、面粉、煤气罐、煤气灶,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二十、2013年5月10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三人骑摩托车,到辛村乡秦太保村秦某甲家,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盗窃摩托三轮车一辆,车上装有皮门帘等物品;电动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三轮车价值4698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040元。案发后摩托三轮车已退还秦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5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三人骑摩托车,转到辛村乡秦太保村一户人家,崔爱民跳墙进入院子打开街门,盗窃摩托三轮车一辆,三轮车上装有皮门帘及工具。
2、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李新年驾驶摩托三轮车到辛村乡秦太保村一户人家,其和路福臣翻墙进入院内打开街门,盗窃红色汽油三轮车一辆,车上有皮门帘等物。
3、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农历四月份一天夜里,其和李新年、崔爱民三人骑摩托车,到辛村乡秦太保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打开街门,盗窃一辆摩托三轮车,车上有皮门帘等物。
(二)、被害人秦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11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院内停放的红色大运牌摩托三轮车和爱玛牌踏板式黑色电动车被盗,三轮车上装有成卷的皮门帘,一个电锤,一个电钻,一个摩托三轮车备胎。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大运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4698元;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2040元。
二十一、2013年6月中旬一天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临漳县柳园镇李小庙村杨某乙家,翻墙进入院中,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和2500斤小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2750元、奥斯电动车价值1556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新年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路福臣开摩托三轮车转到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李小庙村一户人家,其跳墙进入院内打开街门,盗窃二十五六袋小麦。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临漳县柳园镇李小庙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盗窃一辆电动车和20多袋小麦。
(二)、被害人杨某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18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起床后发现街门开着,约2500斤小麦和一辆紫红色奥斯牌电动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奥斯电动车一辆,价值1556元;小麦1250kg,价值1150元。
二十二、2013年6月15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路某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临漳县柳园镇胡口村胡某甲家,翻墙入院,盗窃摩托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各一辆、化肥三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运牌摩托三轮车价值4180元、小鸟牌电动车价值1700元、云梦山牌复合肥价值36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三轮车及三袋云梦山牌复合肥已退还给胡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路某丙到临漳县柳园镇胡口村一户人家,路某丙跳墙进入院内打开大门,盗窃一红色汽油三轮车和一黑色电动车。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其和路某丙、崔爱民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临漳县柳园镇胡口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盗窃摩托三轮电动自行车各一辆,化肥三袋。
3、同案犯路某丙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崔爱民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临漳县柳园镇胡口村一户人家,路福臣跳墙进入院里打开街门,三人从这户人家盗窃摩托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各一辆、肥料三袋。
(二)、被害人胡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16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院内黑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及红色大运牌摩托三轮车和三袋梦山复合肥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大运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4180元;小鸟电动车一辆,价值1700元;云梦山复合肥,价值360元。
二十三、2013年6月13日夜,被告人路福臣、崔爱民驾驶摩托三轮车在河北省柳园镇胡口村胡某乙家,翻墙入院,盗窃小麦550公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121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麦收前的一天,其和路福臣到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胡口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盗窃小麦八、九百斤。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驾驶摩托三轮车在河北省柳园镇胡口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盗窃小麦约八百斤。
(二)被害人胡某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14日早上,发现11袋小麦被盗,共约550公斤。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小麦550公斤,价值1210元。
二十四、2013年5月19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驾驶摩托车,到河北省柳园镇五龙庙西边的刘村张某乙家,翻墙入院,盗窃电动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976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麦收前,其和路福臣、李新年到临漳县柳园镇五龙庙村西边的刘村一户人家,路福臣跳进院内打开大门,盗窃一辆黑色小电动车,后又到村东边两户,也都是通过翻墙入院各盗窃一辆电动车。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初一天夜里,其和崔爱民、李新年驾驶摩托车转到河北省柳园镇五龙庙西边的刘村,从这村三户人家,分别偷走一辆电动车。
3、被告人李新年在侦查阶段对该起不予供述,庭审时称无异议。
(二)、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20日早上,发现在过道里内红色新日牌电动车被盗,后听邻居说刘某乙家,张某丙家当天也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卷一P50:
证:被盗新日电动车一辆,价值976元。
二十五、2013年5月19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驾驶摩托车,到河北省柳园镇五龙庙西边的刘村张某丙家,翻墙入院,盗窃电动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澳柯玛牌电动车价值638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均在供述起诉第28起犯罪事实时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2、被告人李新年在侦查阶段对该起不予供述,庭审时称无异议。
(二)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20日早上,发现街门开着,过道内的澳柯玛电动车被盗。后听说张某乙家的电动车也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638元。
二十六、2013年5月19日夜,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驾驶摩托车,到河北省柳园镇五龙庙西边的刘村刘某乙家,翻墙入院,盗窃赛利特电动车一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赛利特电动车价值1429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均在供述起诉第28起犯罪事实时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2、被告人李新年在侦查阶段对该起不予供述,庭审时称无异议。
(二)、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20日早上,发现北屋门开着,一辆黑色赛利特牌电动车被盗。
(三)1、电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赛利特电动车一辆,价值1429元。
二十七、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路某丙(另案处理)、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临漳县柳园镇辛村袁某甲家,翻墙入院,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九百斤小麦、一个小水泵、一部分药品、现金20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990元,水泵、部分药品、福田欧星电动三轮车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案发后被盗小水泵已退还袁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爱民供述证实:2013年麦收期间,其和路福臣,路某丙到临漳县马村镇辛村一户人家,路某丙跳到院内打开大门,盗窃一辆灰色电动三轮车,小麦约800斤。
2、被告人路福臣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其和路某丙、崔爱民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临漳县柳园镇辛村一户人家,翻墙入院,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八袋小麦、一个小水泵、一部分药品、二百元现金。
3、同案犯路某丙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一天夜里,其和路福臣、崔爱民驾驶摩托三轮车转到临漳县柳园镇辛村一户诊所内,其和崔爱民翻墙入院内打开街门,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八袋小麦、一个小水泵,一部分药品和二百元左右现金。
(二)被害人袁某甲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6月中旬一天早上发现街门开着,一辆银灰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小麦约900斤、部分药品、200元现金、一台水泵被盗。
(三)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物价鉴定结论
证:被盗小麦450kg,价值990元,水泵、部分药品、福田欧星电动三轮车因型号不祥,无法作价。
综合证据:
1、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李新年、崔爱民、路福臣到案经过证:2013年4月8安阳县公安局对杨某甲被盗案立案后经查,李新年、崔爱民、路福臣有作案嫌疑;李新年被依法传唤到案后,供述了盗窃路某甲等十七起案件事实。崔爱民被依法传唤到案后,供述了盗窃路某甲等二十二起案件事实。路福臣被依法传唤到案后,供述了盗窃秦某甲等十四起案件事实。
2、路福臣、崔爱民前科判决书、李新年劳动教养决定书、崔爱民释放证明书证:崔爱民2007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1年2月26日被减刑释放;路福臣2002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3、安阳县公安局审查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从三被告人住处搜查并扣押的被盗福田一星牌电动三轮车已退还失主杨某甲;被盗真爱牌电动车已退还失主巍秀清;被盗高仕牌电动车已退还失主程某甲;被盗摩托三轮车及皮门帘3卷已退还失主秦某甲;被盗大运牌摩托三轮车及三袋云梦山牌复合肥已退还失主胡某甲;安阳尿素一袋已退还失主刘某甲;潜水泵一台已退还失主袁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爱民、路福臣、李新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多次以翻墙入院的方式入户盗窃财物,其中被告人崔爱民盗窃价值57589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路福臣盗窃价值56433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新年盗窃价值49149元,属其他严重情节。三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13、15、16起盗窃事实,经查均只有一被告人供述且被告人供述盗窃物品和被害人陈述被盗物品差距较大,无法证实系三被告人所为,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崔爱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且前后犯罪均系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路福臣曾因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路福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新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安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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