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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卫东,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押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志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良书,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卫东,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押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志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良书,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卫东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卫东及其辩护人朱志勇、马良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任安阳县矿管局铜冶管理站站长、善应管理站站长、磊口管理站站长、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10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2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原矿管局)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宇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丙某人民币20000元;
2、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安阳县汇鑫东山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丙某甲人民币20000元;
3、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王海地煤矿袁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
4、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马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
5、2011年年底,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阳县石材分公司负责人田某甲人民币10000元;
6、2009年4月份,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角岭村付某甲人民币5000元;
7、2012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许家沟乡北庄村李某丙石料厂负责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
8、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负责人傅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
9、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付家沟村程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其中,以报销票据为名收受程某甲人民币30000元;
10、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水冶镇宋某甲人民币5000元;
1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建国石料厂负责人徐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2、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都里乡古井村南山槐铁矿负责人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
13、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西炉双富煤矿负责人杨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
14、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磊口乡东坡后铁矿负责人唐某甲人民币5000元;
15、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合山口石料厂负责人蔡某甲人民币3000元;
16、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武某丙某乙人民币2000元;
17、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建庄石料厂负责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
18、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英雄石料厂负责人赵某甲人民币2000元;
19、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红鑫石料厂负责人梅某甲人民币3000元;
20、2012年年底,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富利川石料厂负责人李某乙人民币4000元;
21、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原安阳县铜冶镇李村煤矿负责人程某乙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卫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卫东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均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3、4、6、8、9、12、13、15、21共九起犯罪事实属于人情往来,不应算作犯罪数额,且存在办案人员将收受的烟酒也折算为现金作为犯罪数额的现象。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并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属立功,希望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卫东于2005年至2013年,分别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原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铜冶矿山管理站站长、善应矿山管理站站长、磊口矿山管理站站长、执法大队队长,主要负责辖区内国有矿山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初审、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无证、越界等违法探、采矿活动,负责矿山年检等工作。
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辖区内矿山企业主贿赂人民币201000元,采取不到企业检查、少检查或检查时提前打招呼、不下井、轻微违规行为不处罚或少处罚等方式为他们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许家沟乡五里庙北沟石料厂负责人宋某甲人民币5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建国石料厂负责人徐某甲人民币10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3、2011年年底,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阳县石材分公司负责人田某甲人民币10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4、2012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许家沟乡北庄村李某丙石料厂负责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5、2012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宇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丙某人民币20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6、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安阳县汇鑫东山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丙某甲人民币20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7、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王海地煤矿负责人袁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8、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东街煤矿负责人马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9、2009年4月份,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白亮堰西坡铁矿负责人付某甲人民币5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10、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负责人傅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为该企业谋取利益。
11、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榆木岭煤矿负责人程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另在2007年夏天,被告人以报销票据为名收受程某甲人民币3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都里乡古井村南山槐铁矿负责人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13、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西炉双富煤矿负责人杨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14、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合山口石料厂负责人蔡某甲人民币3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15、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银俊铁矿负责人武某丙某乙人民币2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16、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非法收受原安阳县铜冶镇李村煤矿负责人程某乙人民币2000元,五年共计10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17、2012年年底,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富利川石料厂负责人李某乙人民币4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18、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建庄石料厂负责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19、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英雄石料厂负责人赵某甲人民币2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20、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红鑫石料厂负责人梅某甲人民币3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21、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卫东在担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磊口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磊口乡东坡后铁矿负责人唐某甲人民币5000元,为其企业谋取利益。
另查明,1、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查案中发现矿山私营企业主吕某甲向刘卫东行贿3万元的犯罪事实,遂将此线索口头提供给安阳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30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将刘卫东从其御峰名苑家中带回检察院接受调查。经刘卫东到案后查证,该线索不属实。后其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武某丙某、吴某甲、袁某甲等人现金共计201000元的犯罪事实。
2、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201000元退出,现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扣押。
3、被告人刘卫东归案后,检举揭发本单位另一管理站站长的受贿犯罪行为,现被检举人已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刘卫东供述
2012年春节前在我任善应矿山管理站站长期间,以解决饭费的名义收受安阳县宇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丙某人民币20000元,在平时工作中采取少检查、或检查前先通知、轻微违规行为不处理等方式给企业予以照顾。在任铜冶矿山管理站站长、善应矿山管理站站长、磊口矿山管理站站长期间,还多次收受矿山企业老板武某丙清生人民币20000元、袁某甲人民币10000元、马某甲人民币10000元、田某甲人民币10000元、付某甲人民币5000元、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傅某甲人民币10000元、程某甲人民币40000元、宋某乙人民币5000元、徐某乙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杨某甲人民币10000元、唐某甲人民币5000元、蔡某甲人民币3000元、武某丙某乙人民币2000元、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赵某甲人民币2000元、梅某甲人民币3000元、李某乙人民币4000元、程某乙人民币10000元,并在工作中为他们所在企业提供方便。
证人证言
证人武某丙某(安阳县宇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
2011年年底,善应管理站站长刘卫东给我打电话说见个面,我在矿管局门口车上等他。见面后他说,有20000元发票,让我给他处理一下。我就把20000元现金给了他,我想和刘卫东拉近关系,让他平时能照顾照顾我的公司,平时他对我们公司也很照顾,来检查的次数少了,例行检查时会先给我们公司打电话。
证人武某丙某甲(安阳县汇鑫东山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
我的汇鑫东山有限公司位于铜冶镇石堂村,属于铜冶矿管站管辖,刘卫东是矿管站站长。2009年中秋节前,为了让刘卫东照顾我们矿,我便拿了10000元现金装在一个信封里,在他家附近的一个小饭馆给了他。还有一次是2010年年初,在人民大道三八岗附近的澳门豆捞吃饭时,将一个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了刘卫东。他平时来检查时会提前给我联系,并且检查有时候下井检查,有时候就不下井检查了。
证人袁某甲(安阳县王海地煤矿负责人)证言
我是王海地煤矿的负责人,2010年上半年煤矿整合时我的煤矿被整合了。王海地煤矿位于西鲁仙村村西,属于铜冶矿管站管辖。我们的矿因为越界开采的问题经常有人告状,刘卫东来铜冶当站长后,为了让他对我们矿多进行照顾,2005年年底,也就是2006年年初,他给我打电话,说要到我们矿上检查,让我准备好。我考虑到在之前的检查中,他没少帮忙,就拿了2000元装在一个信封里,并且给了他,说是我们矿上的一点心意,感谢他的照顾。第二次是2006年春节前,也就是2007年年初,因为他之前来我们矿上检查都提前给我打电话,年前我请他吃饭,并给了他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第三次是2007年春节前。也就是2008年年初,我给了他2000元现金。第四次是在2008年春节前,也就是2009年年初,在铜冶的一家饭店里,我给了他2000元现金。第五次是在2009年春节前,也就是在2010年年初,在铜冶的一家饭店里,我给了他2000元现金。他也给我们提供了帮助,一般来的时候都会提前通知,而且检查的时候有时候下井有时不下井。到2010年之后他调走,就没再给过他钱。
证人马某甲(安阳县铜冶镇东街煤矿负责人)证言
2005年至2009年,我任安阳县铜冶镇东街煤矿的负责人,刘卫东是安阳县矿管局铜冶站站长,为了让他在在平时给予照顾,2005年到2009年每年过年的时候我都会在过年的时候找到刘卫东,感谢他对我们东街煤矿的照顾,并且给他2000元。都是用信封包着的,这五年共计10000元。他在例行检查时尽量少检查我们煤矿,如果来检查都要提前打招呼,检查也是走走形式,如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罚款时就少罚些。
证人田某甲(安阳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阳县石材分公司负责人)证言
我的厂子在许家沟乡,属于善应站管理范围。2011年下半年,我因为厂子越界开采受过处理,但我的厂子不越界开采就无法正常经营,我就找到刘卫东,他允许我们开一口子通过,使我们的厂子能够正常经营,为表示感谢并且拉近与刘卫东的关系,2011年年底春节的前一天,我把刘卫东叫到了我的办公室,给了一个他装有10000元的信封。
证人付某甲(白亮堰西坡铁矿负责人)证言
2009年春节后,我购买了白亮堰西坡铁矿的三个矿井进行开采,为了让时任铜冶站站长的刘卫东照顾一下,我在2009年4月的时候,约他来银发选矿厂见面,请他吃饭,并且给了他5000元,告诉他希望以后能够照顾一下。我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每次大检查时,刘卫东会先给我打电话,我就先停止生产,等检查过后再接着生产。
证人李某甲(安阳县许家沟乡北庄村李某丙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李某丙石料厂属于善应站的管辖范围,我们厂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2011年这一年以来,刘卫东来我们厂检查,如果发现我们厂有越界开采的情况,不做出处理。2011年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我和他在我们村村委办公室见了面,并且将提前准备的10000元送给了他,对他表示感谢,并希望以后多多照顾。
证人傅某甲(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负责人)证言
我的鑫业铁矿位于铜冶镇石塘村北边,属于铜冶矿管站管理,2005年刘卫东任铜冶矿管站站长。他来检查之前一般先给我打电话说要来检查,检查过程也不太严格,也没有对我们进行过处罚,之后一般都请他们吃个饭。考虑到他是站长,具体负责管理我们铁矿,并且日常工作中也比较照顾,在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也就是2006年年初的春节前,我让他来矿上一趟,请他吃饭,并给了他2000元,对他表示感谢并希望多多照顾。从这个春节开始,每到过年前我都给他2000元现金,从第一次2005年春节到2010年他调走,一共给了他5年,每年2000元,共计10000元现金。
证人程某甲(铜冶镇榆木岭煤矿负责人)证言
我原来是铜冶镇榆木岭煤矿的负责人,榆木岭煤矿位于付家沟村,属于铜冶矿管站管辖,刘卫东是矿管局铜冶站的站长,2009年或者2010年之后我的煤矿被整合,之后我就没有工作。从2005年他到铜冶矿管理站任站长,当时因为煤矿验收的时候,他来检验,才熟悉起来,以后他来检查的时候一般都和我联系,告诉我要来检查,让我做好准备,越界开采需要下井检查,在检查时一般情况他就不下井,为了对他的感谢,在2005年春节前的时候,让他来矿上并给了他2000元。从这次开始到2010年我每年春节前都给他2000元现金,一共五次,共计10000元现金。在2007年天热的时候,刘卫东让我帮他解决30000元的发票,我就给了他30000元的现金。共计40000元。
证人宋某甲(许家沟乡五里庙北沟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2009年我接手了五里庙北沟石料厂,2010年调到善应站当站长,具体负责管理我们石料厂。2011年春节前,刘卫东带队来检查我觉得出于礼节也应该给他送点年货,于是在水冶的一家饭店给了他5000元,我想和他拉近关系,让他平时能照顾我的公司,少来我们公司检查,之后他来我们公司检查的少了,在例行检查或者县里大检查时就会给我打电话多注意。
11、证人徐某甲(安阳县建国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我的石料厂位于许家沟镇下堡村,属于善应矿管站管理。2010年5、6月份,刘卫东当善应站站长后,来我的企业检查认识的。2011年3月我的石料厂需要整合扩界及扩大开采面积问题,找到刘卫东帮忙。2011年春节,我给刘卫东联系,把他叫到我的办公室,给了他10000元现金,让他买点年货,并非常感谢这段时间的照顾,让他少检查我的石料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不处罚。
12、证人张某甲(安阳县都里乡古井村南山槐铁矿负责人)证言
南山槐铁矿位于都里乡古井村,是别人的铁矿,我是从2003年以后接手的,该铁矿现在是李珍村的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是张某乙。我通过他父亲认识了刘卫东。我女儿和他女儿拜了朋友。他是2005年的时候到铜冶站任站长的,到年底的时候该过春节了,考虑到他对我们矿照顾不小就想利用过年表示一下,在他来我们矿上检查工作时,把事先准备的2000元装在信封里的现金给了他。从这次开始直到2010年他离开的这5年时间,我在每年过春节前都给他2000元现金,5年共计10000元现金。检查的时候一般都提前和我联系,也很少来矿上检查。
13、证人杨某甲(安阳县铜冶镇南西炉双富煤矿负责人)证言
2005年我是安阳县铜冶镇南西炉双富煤矿负责人,刘卫东是安阳县矿管局铜冶站的站长,2005年到2009年每到过年时我都会找到刘卫东感谢他对我们南西炉煤矿的照顾,以过春节的名义给他2000元现金。第一次是在2005年春节前,我打电话约他们在南西炉双福煤矿见面,后一起去吃饭,趁没人时把准备好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塞给了他。2005年至2009年5年间,我陆续送过5次钱,共计10000元现金。他平时尽量少到我们煤矿检查,或检查时提前打招呼、走走形式,有时候不下井检查。
14、证人唐某甲(磊口乡东坡后铁矿负责人)证言
东坡后铁矿位于磊口乡卜居头村,是别人的矿,我原来知道他,直到2012年他到磊口站当站长才认识并熟悉。到2012年底春节前考虑到我这里需要他的帮助就准备好5000元,然后联系谈约好在安阳东区文字博物馆见面,然后给了他5000元,并感谢对我们这里的照顾。我给他送钱一方面是想和他搞好关系,二是他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我们矿照顾不错,检查时提前打招呼,少检查。
15、证人蔡某甲(安阳县铜冶镇合山口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合山口石料厂是从2005年开始生产的,法人代表是我弟弟蔡某乙,这个石料厂主要是我和我弟弟两个人合伙干的,我具体负责石料厂的生产。2005年刘卫东来我们厂检查才认识知道他是站长,为了搞好关系,经查请他吃饭。2005年春节前为了搞好关系给了他500元现金,随后在2006年至2008年的春节前我都是按500元的标准给他,到2009年春节前,考虑到我们刚被处罚就给他多送点,就准备了1000元现金给了他,5年一共给了3000元现金。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也感谢平常检查过程中的照顾。一般检查都会提前打电话让做好准备,而且在轻微越界问题上也没有处罚我们。
16、证人武某丙某乙(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银俊铁矿负责人)证言
我承包的银俊铁矿的一个矿井属于铜冶矿管站管理,刘卫东当时在那当铜冶站站长。为了拉近关系,少检查我们的企业,出现某些违法行为也能照顾照顾,大概在2009年上半年,我约刘卫东在铜冶镇吃饭,在吃饭期间我给了刘卫东2000元现金。他一般来检查时都会提前打电话让做好准备。
17、证人刘某甲(安阳县建庄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我负责的企业在磊口矿管站辖区内,2012年初,刘卫东当磊口站站长后来我的企业检查才认识。为了让他对我的石料厂进行照顾,少检查,2013年初我给刘卫东打电话在水冶把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他。他在一般检查时都会提前打电话让我做好准备。
18、证人赵某甲(安阳县英雄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我在安阳县英雄石料厂上班,我是这个公司负责人。这个厂子在安阳县磊口乡清裕村,属于磊口矿管站管理。2012年初,刘卫东当站长后,经常去我的石料厂现场巡查监管认识的。我为了整合扩界及扩大开采面积问题,找过刘卫东帮忙。2013年初的时候,我给刘卫东打电话说有事当面说,然后在安阳市东区图书馆附近见了面并给了2000元,感谢这一年对石料厂的照顾,对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不处罚。来检查时都会提前给我联系,而且检查的时候只是看一下,并且有时候还让我给他们安排饭。
19、证人梅某甲(安阳县红鑫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我在安阳县红鑫石料厂上班,我是这个公司负责人。这个厂子在安阳县磊口乡清裕村,属于磊口矿管站管理。2012年年底,也就是2013年初,刘卫东正好管着我的红鑫石料厂,有些事情需要刘卫东的照顾。2012年底过春节前,我给刘卫东打电话说有事当面说,然后在安阳市东区图书馆附近见了面并给了3000元现金,为了让刘卫东对我的石料厂进行照顾,少检查我的石料厂,对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不处罚。来检查时都会提前给我联系,而且检查的时候只是看一下,并且有时候还让我给他们安排饭。
20、证人李某乙(安阳县富利川石料厂负责人)证言
我负责的富利川石料厂在磊口矿管站管辖区内,2012年初,刘卫东当站长后,来我的企业检查时我才认识的。2012年年底,我给刘卫东电话联系,在水冶把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了刘卫东,为了让刘卫东对我的石料厂进行照顾,少检查我的石料厂,来检查时都会提前给我联系,而且检查的时候只是看一下,并且有时候还让我给他们安排饭。
21、证人程某乙(原安阳县铜冶镇李村煤矿负责人)证言
2005年初到2009年每到过年时我都会找刘卫东感谢他对我们李村煤矿的照顾,以过春节的名义给他送2000元。第一次给刘卫东送钱是在2005年的春节前在矿上我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了他,2005年至2009年5年间,我陆续给刘卫东送过5次钱,每次都是2000元用信封包着,5年共计10000元。来检查时都会提前给我联系,而且检查的时候只是看一下,走走形式。
(三)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安阳县矿管局文件、刘卫东干部履历表、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征码证实被告人主体身份。
3、安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被告人的工作职责。
4、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磊口站、善应站所辖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职责范围。
5、扣押财务清单证明被告人退赃情况。
6、安阳县检察院反贪局证明、被告人逃跑现场照片证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查案中发现矿山私营企业主吕某甲向刘卫东行贿3万元的犯罪事实,遂将此线索口头提供给安阳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30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依法通知居住于安阳市文峰区御峰名苑2号楼1单元12层西户的刘卫东到检察院进行询问,刘卫东拒不开门,并用床单、毛巾被等物品系住,从12层窗户下到10层意欲逃跑,被侦查人员带回。经刘卫东到案后查证,该线索不属实。后其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武某丙某、吴某甲、袁某甲等人现金共计201000元的犯罪事实。
刘卫东举报信、讯问刘卫东笔录、安阳县检察院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
证明被告人刘卫东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被检举人已被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0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卫东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201000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当庭认罪悔罪,且全部退出赃款,并在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3、4、6、8、9、12、13、15、21共九起犯罪事实属于人情往来,不应算作犯罪数额意见,经查,行贿人为了让被告人在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或对其提供的便利表示感谢而给予被告人财物,被告人对此目的明知仍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且数额较大,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收受矿山企业主现金,且与行贿人证言所证内容一致,其当庭辩称存在办案人员将收受的烟酒也折算为现金作为犯罪数额的现象,既无正当理由又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刘卫东受贿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瑞萍
审 判 员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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