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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保、陈守亮与张继彩、温光印、新乡市开发区民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凤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李中保,男,1950年9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陈守亮,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张继彩,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温光印,男,1962年4月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凤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李中保,男,1950年9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陈守亮,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张继彩,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温光印,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新乡市开发区民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苏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保、陈守亮诉被告张继彩、温光印、新乡市开发区民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玉保、陈守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119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民

审 判 员 李树全

审 判 员 尚明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闫帅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