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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马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1号 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永,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华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1号
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永,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华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3月18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方14时50分到庭,且被告不同意继续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紫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