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1号 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永,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华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3月18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方14时50分到庭,且被告不同意继续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紫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