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617号 原告周国永,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鹏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华民,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 被告周文举,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永诉被告余华民、周文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国永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