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郑慧兰,女,汉族,59岁。 委托代理人朱寅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振国,男,汉族,70岁。 原告郑慧兰诉被告郑振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寅立、被告郑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1年10月份,为照顾年迈的母亲,原告将开封市鼓楼区某商业用房交予被告与母亲居住。2012年9月,母亲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收回该房屋,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腾出并返还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开封市鼓楼区某商业用房腾出并返还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2011年10月,原告因去印度尼西亚国家相亲,让被告帮助看管房屋,并继续经营烟酒小食品店,让原告照顾生病的母亲。当时,被告将原告在烟酒小食品店的商品买下。2012年10月19日,母亲去世,一直到2014年5月6日,被告一直给原告照看商铺,至今店主的名字还是原告。被告为给原告照看商铺和照顾母亲,被告得了脑梗、心梗。被告的妻子得了腰椎病变。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2014年5月6日,原告第一次找被告要房,房内放满要卖的货物,怎么处理?另外,原告私自拿走被告拆迁补偿款40000元(2013年,在金明区,被告有三间平房拆迁补偿款4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店内货款30000元,归还拆迁费40000元,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开封市鼓楼区某房屋的所有人。原告曾经在此房内经营烟酒小食品生意。原、被告系妹、兄关系。2011年10月份,原告将该房屋交给被告和母亲使用,让被告用原告的营业执照在房内自主经营烟酒小食品生意。当时被告接受了原告在该房内的货物,并支付了对价。被告一边经营烟酒小食品生意,一边照顾年迈的母亲。2012年,原、被告的母亲去世。庭审中,原告不愿意接受该屋内被告的现有货物。 以上事实由房产证、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原告是开封市鼓楼区某房屋的所有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并返还该房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被告郑振国将开封市鼓楼区某房屋腾出并返还原告郑慧兰。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苌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