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管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国,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徐选举,该服务部负责人。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9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其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应由商丘中心支公司进行承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的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为夏邑县建设路北段西侧,在河南省夏邑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