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红娟与任建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王红娟,女。 被告任建党,男。 原告王红娟诉被告任建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建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王红娟,女。
被告任建党,男。
原告王红娟诉被告任建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建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屡教不改,对原告的生活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还将原告赶出家门,严重地破坏了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和好的希望,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已无生育能力,要求婚生女儿任静盼由原告抚养,儿子任帅杰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0日生育长女任静娜,2003年5月28日生育次女任静盼,2005年2月21日生育儿子任帅杰,现三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被告有时还打骂原告。2013年农历9月6日二人因下田干活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正在缝纫的被子点燃,原告负气回娘家居住,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元月6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沟通,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缺乏有效的沟通,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被告还有打骂原告的情形,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原告因生气于2013年10月回娘家居住,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从而分居生活至今,对双方的夫妻感情更是严重的打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和好的诚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女儿任静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红娟与被告任建党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任静盼随原告王红娟生活,儿子任帅杰随被告任建党生活,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红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贵
审 判 员  陈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仝 鑫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马文俊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