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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俊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俊,男,1990年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3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日被开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俊,男,1990年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3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俊及其辩护人于是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0日凌晨0时许,在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卢某某沙土场内,去沙土场内拉沙土的货车司机伊某某的货车陷在地里不能前行,和伊某某同路的司机董某某就让正在沙场内开铲车的被告人马文俊帮忙推车。被告人马文俊(无证)驾驶铲车到伊某某的车尾后面,在董某某的手势指挥下用铲车从后往前推货车,货车前行时将正在该货车下系钢丝绳的伊某某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伊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文俊的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马文俊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文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文俊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文俊的过失行为极其轻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凌晨0时许,在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卢某某沙土场内,去沙土场内拉沙土的货车司机伊某某的货车陷在地里不能前行,和伊某某同路的司机董某某就让正在沙场内开铲车的被告人马文俊帮忙推车。被告人马文俊(无证)驾驶铲车到伊某某的车尾后面,在董某某的手势指挥下用铲车从后往前推货车,货车前行时将正在该货车下系钢丝绳的伊某某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伊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马文俊已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文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并有开封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报案记录、到案证明、物证铲车一辆、视听资料、赔偿协议、谅解书、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俊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文俊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俊已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文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文俊的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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