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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胜与李松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云国胜,男,汉族。 被告李松华,女,汉族1。 原告云国胜诉被告李松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华经公告传唤未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云国胜,男,汉族。
被告李松华,女,汉族1。
原告云国胜诉被告李松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喜欢打牌,家里生活基本不顾,都是原告一人照顾。被告于200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有回过娘家,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1995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云某甲(1995年2月16日出生)和云某乙(2000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于2005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手续、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后,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不归,对家中不管不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云国胜与被告李松华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云国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贵
审 判 员  陈志军
人民陪审员  白艳鹤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仝 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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