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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德启,男,1963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0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艳丽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德启,男,1963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0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艳丽,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德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涛、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德启及辩护人朱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高德启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蓝色无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开封县陈留至八里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仓王村北处,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高德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德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德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高德启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高德启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希望依法对被告人高德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德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德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德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德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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