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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闯,男,1974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8日被开封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闯,男,1974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0日21时50左右,被告人苏闯饮酒后驾驶一辆长春铃木无牌黑色摩托车沿开封县开罗公路由西至东行驶,行驶至开封县八里湾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苏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闯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苏闯的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扣除原被羁押的期间。)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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