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蒋宝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宝强,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宝强犯危险驾
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宝强,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宝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宝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2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蒋宝强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豫BB8961号白色大众轿车,沿开封县城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李太路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宝强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驾驶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宝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宝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宝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谭小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