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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文,男,生于198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文犯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文,男,生于198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6时9分,被告人张建文酒后驾驶一辆豫BD2228号重型仓栏式货车,到河南省开封县金盾检测线审验车辆,和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工作人员举报后被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鉴定,张建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文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高某、杨某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金盾公司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文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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