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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治,男,1973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治,男,1973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0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学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豫BDG708红色正三轮摩托车沿开封县仇楼镇至万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开封县仇楼镇初级中学门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张学治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230.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治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查获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车辆照片、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学治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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