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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从杰,男,1961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开封县人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从杰,男,1961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从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从杰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建设牌”二轮摩托车,沿开封县曲兴至罗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南高速立交桥下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丛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从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丛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车辆照片、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从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从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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