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27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永胜,男,1978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永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朱永胜在开封县城其妻弟马某某家饮酒后,驾驶豫BM8011号小型轿车,沿开封县城关镇中学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封县烈士陵园门口时,被开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永胜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永胜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查获证明、鉴定结论、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胜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永胜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朱永胜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永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道平 |